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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
“户”的构成需同时具备场所和功能两方面特征。“户”既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也是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
卖淫女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和家居生活的双重性质。其不从事卖淫活动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表现为家居生活住所,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其在从事卖淫活动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出租房就是淫乱牟利的场所,此时该出租房虽然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不为家庭生活),则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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