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3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为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对罪名和量刑提出异议的;
(3)被告人一方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
(4)因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而应当发回重审的。
相关推荐: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