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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4日
中国法院网讯(宋帅 李文娟)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和“八路”(绰号,身份信息不详)为谋取非法利益,找到被告人曾某说可以用银行卡“跑分”赚钱。2022年8月22日,周某将曾某带至宜春市高铁站附近的粤客隆超市,交给“跑分”人,后周某离开现场。曾某明知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跑分”人的要求下,将其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中国银行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资金“跑分”。
经核实,曾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22年8月22日共计进账涉案资金为518711.74元,该卡的大部分资金又转入至曾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内,中国银行银行卡共计涉案进账流水共计1016411.75元,通过“跑分”违法犯罪活动,周某、曾某共获得违法所得2.2万元,其中,周某获得1.4万元,曾某获得0.1万元,另外0.7万元被“八路”拿走。
另查明,曾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进账流水中有56110元,系内蒙古哑口县刑警大队受理的“田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被害人田某转入。
被告人周某、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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