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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
1、夫妻双方为父母购买的房屋不一定属于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条件,在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以要求公婆返还一半的出资款。
2、父母给子女购房款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
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出资,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需要在赠与时作出证据证明,最好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愿意出钱为子女购买非婚房屋,比如说投资性的房屋,且属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这就应当认为是子女一方的财产。
男女双方在婚内居住的房屋可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此类房屋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可以先通过咨询律师等的方式,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则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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