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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拘留的流程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然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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