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电话:13580805936

文章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3、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支持债权人代位权请求的,会产生终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相关推荐:

>
东莞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