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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
受害人对不予批捕的决定有争议的,具体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能向办案机关咨询不批捕的具体原因。如果办案机关对不批捕的决定有争议,可依法申请复议,一般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会告知不批捕的原因。
事实上,批捕与否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管是否批捕都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要标注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或者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的,都有可能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但不予批捕的同时,可能会对嫌疑人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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