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 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 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l0月3l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l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 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集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 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 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集会法》第29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 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非法 的,构成非法 罪:非法 的,构成非法 罪。
相关推荐: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