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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发起人的区别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一)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二)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三)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五)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七)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不可作为发起人。

  (九)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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