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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以未追认为由诉请平台退款获支持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确认未成年人张某充值行为无效,游戏平台退还充值款项。

  2022年4月13日至4月30日期间,未成年人张某使用母亲手机玩某游戏充值1万余元。张某的母亲姜某发现后,向游戏公司主张未成年人充值未经法定代理人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项。遭游戏公司拒绝后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游戏公司辩称,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游戏用户应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而原告所主张要求退款的游戏账户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并且认证人为成年人。所以其游戏内充值行为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游戏公司拒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虽然游戏账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张某在玩游戏期间的好友名单及聊天记录显示,游戏内人物社会关系均为张某同班同学,且法院结合玩家游戏昵称、头像设置、言谈举止等行为特征进行判断,认定更符合未成年人行为偏好。

  法院认为,虽然游戏公司主张充值者的注册信息为成年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充值者在游戏中的综合行为判断,充值人应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要求游戏平台予以退还充值款项。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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